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原告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 訴訟代理人
- 翁自清
- 被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法定代理人
-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