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裴祥麟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郭慧珊
- 訴訟代理人
- 李季達
- 被告
-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高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宋子瑩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祐慧律師
- 被告
- 合作金庫銀行敦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蔣立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壽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亭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鈴
- 參加人
- 邱瓈寬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