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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修平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寶珠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許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43,214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更一字第32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38,86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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