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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展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8,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