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智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展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8,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