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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珊羽、林明玲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萬5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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