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陳文正
- 即原告
- 郭長和
- 即原告
- 郭俊麟
- 即原告
- 王彰德
- 即原告
- 張階得
- 即原告
- 邱鴻輝
- 即原告
- 林勝勇
- 即原告
- 鄭素如
- 即原告
- 游輝江
- 即原告
- 張淑女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之聲明本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600萬元,嗣變更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9,626萬7,24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17萬8,376元,嗣於108年11月18日本院諭知應再補繳17萬8,376元,聲請人亦於108年11月19日繳納完畢,似有重複繳納裁判費之疑慮,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原起訴聲明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7,6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9、21頁)。嗣變更聲明為:㈠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1億9,633萬3,333元。㈡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263萬5,693元及自109年1月7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三)狀到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481、482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9,896萬9,02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00000元。又聲請人先後於108年4月1日繳納68萬0,800元,於108年7月10日繳納17萬8,376元,於108年11月19日繳納17萬8,376元,於109年11月4日繳納51萬3,600元,於109年11月9日繳納10萬2,917元,共計繳納165萬4,069元(計算式:680800+178376+178376+513600+102917=0000000),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5紙可稽,核與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相符,是本件並無溢收裁判費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