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文惠
張文貞
張文秀
張歐俊邦
張歐俊鴻
黃秀珠
張惠琪
張歐鑒
張惠瑜
張惠琳
蔡天啟
葉國一
李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40,000元(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9,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