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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68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68號

異議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相對人
稅承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行「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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