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大祐 張美守 王玠 王蘿得 黃肇貞 李瑞碧 洪美英 曾松珍 周麗玉 鍾馥全 方玉苓 相 對 人 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並經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4 號、第9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7-12月間已變更公司名稱為和昇會館股份有 限公司,因公司名稱不符,致聲請人等未能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經聲請人於107年12月11日再次聲請勞資爭議 調解,因相對人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已歇業,而無派人與會。相對人無誠意解決處理,罔顧勞方血汗,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之法人,此有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按,尚無聲請人所稱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7-12月 間變更公司名稱為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情形;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雖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定期於 107年12月11日調解,然因相對人未出席,未能作成調解方 案,而調解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12月 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