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 請 人 錢萍花 相 對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2.「本爭議案(含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勞健保暨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等),雙方達成和解,對造人應按王艷等58人與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請求清冊所列金額於107年12月5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員工薪資帳戶」,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勞動字第一○七六一○○五六八號函說明二、「本案會議紀錄附件之請求清冊,錢萍花對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該函文誤載為台灣新恆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金額合計部分誤繕為64,964元,謹更正為84,964元」,關於聲請人錢萍花部分合計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對於資遣費等事項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第2 項為:本爭議案(含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勞健保暨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等),雙方達成和解,對造人應按王艷等58人與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請求清冊所列金額於107年12月5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員工薪資帳戶(下稱系爭調解方案)。相對人依系爭調解方案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 萬4964元,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07 年12月4 日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更正聲請人之請求金額為8 萬4964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 年12月13日北市勞動字第1076100568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21頁)。然相對人並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23至25頁)。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