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邱月香
- 上訴人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奇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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