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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玲玉

上訴人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奇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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