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翊利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奇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奇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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