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王建章
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
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
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
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
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若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⑴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⑵聲
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相關
持股證明;⑶有關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事證並說明其必要性
;⑷聲請選派之邢國震會計師之聯繫方式、通訊地址、其是否具
有檢查人專業或經歷、有無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等;⑸裁判費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