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 原告
    王建章
  • 被告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王建章 相 對 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08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惟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啟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