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王建章 相 對 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08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惟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