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請人
王建章
相對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08年9 月16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科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惟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