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55號聲 請 人 劉安娜 相 對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欣恒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