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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明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舒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教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明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樓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7,08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大樓未繳納管理費統計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及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提出「公告期間」相對人黃教程確有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本件聲請聲請人無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可供本院查明相對人之簽收記載,相對人是否知曉內容非無疑,聲請人亦未能釋明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大樓。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5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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