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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
    蒲鳳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鳳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橘園建設有限公司、李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證2和解書所載之債權,與原證3支票二紙(票號WT0000000、AE0000000)所示之金額,其中新臺幣陸拾壹萬元部分,是否為相同之債權?若是,則該部分債權(即新臺幣61 萬元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聲請人該部分請求,應 更正聲明(即原聲明應加上債務人二人,若其中一人就新臺幣61萬元部分,給付一部或全部,另一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之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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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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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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