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2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健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勝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存圓(原名洪存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錦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存圓 一、債務人全勝國際網路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錦里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