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4號聲 請 人 張蓮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相對人記載「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祐鑫」,應釋明係以李祐鑫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為債務人。如為債務人併應釋明得對李祐鑫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