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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煥河、蔡嘉松

  • 當事人
    熒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餐酒樂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熒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餐酒樂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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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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