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佑創意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靜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睿均(原名林宗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86,515元 │民國106年4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 │002 │ 65,474元 │民國106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