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聲請人
陳恒毅
相對人
李青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出資購買品釀有限公司股份,經完成股權移轉卻未依約繳足資金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入股協議書可知入股協議當事人係品釀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得請求相對人繳足資金者應為品釀有限公司,聲請人縱為品釀有限公司股東,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請求。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金並無理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