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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聲請人
劉興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銓卿(即高章陽之繼承人)、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法律問題多數說參照)。聲請人於本件分別請求對不同債務人之債權,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報高銓卿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而仍為高章陽繼承人之證明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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