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興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銓卿(即高章陽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顯評
一、債務人高銓卿(即高章陽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高章陽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