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興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銓卿(即高章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評 一、債務人高銓卿(即高章陽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高章陽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