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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

聲請人
陳宥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桃園地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惟因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本院調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因之,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應專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該院裁定移送本院顯有違誤,本院不受移送裁定之羈束,依首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01│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244-5-- 86ND0000244-5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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