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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余明滄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2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於民國108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由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943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案件索引卡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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