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296號聲 請 人 丁庸鵬即媽媽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媽媽經有限公司(下稱媽媽公司)之清算人,並主張其為法定清算人,向本院聲報為媽媽公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主管機關核 准解散登記函、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通知命其於送達1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5月30日僅補正聲請費到院,餘均逾期未據補正 ,有其陳報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另媽媽公司於廢止登記前之股東,除聲請人外尚有林家麟,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章程在卷足憑,則聲請人未經法定清算人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而自任清算人,程序上即已欠缺合法性,依前揭規定意旨及說明,應駁回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