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謝易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考選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考選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