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鄉○○○村0號附069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北國小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北國小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