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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97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盧姿如

原告
李珍妮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簡婕律師
被告
李政峰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9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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