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97號
- 原告
- 李珍妮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簡婕律師
- 被告
- 李政峰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婚字第197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