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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70號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莉苓潘英芳魏小嵐

上訴人即被告
高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艾芬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所定甲類事件,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7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