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14號
- 原告
- 毛遠凡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依君律師
- 被告
- 賴怡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盧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