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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1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盧姿如

原告
毛遠凡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
被告
賴怡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2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1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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