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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莉苓潘英芳魏小嵐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湘梅

楊世宇

楊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湘濤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9761元(見本院卷三第2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魏小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