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湘梅
楊世宇
楊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湘濤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9761元(見本院卷三第2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楊世宇
楊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湘濤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9761元(見本院卷三第20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