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8號
- 聲請人
- 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和
- 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代理人
- 何志恆律師
- 相對人
-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名:旭
- 相對人
- 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泓
- 相對人
-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法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設備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清和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益旺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清和之地址記載,正確應為「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有聲請人所提高雄市政府民國108年11月14日函文1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惟於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遷址前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