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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1萬4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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