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1萬4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1萬4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