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法定代理人
- 王蘭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