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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王蘭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