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立國父紀念館、王蘭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王蘭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建字第222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萬2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