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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即被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5日第一審判命其給付新台幣(下同)194萬8610元及利息、返還票載金額分別為255萬元、74萬5000元之履約本票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駁回,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524萬3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0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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