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向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漢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判決,於110年2月1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3,959,3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參佰零陸元(60,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