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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志文
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交通
    、雜支、電話費、醫療、扶養、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
    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應
    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保爾佳興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事長,請
    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更生之前五年(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即民國 107年10月
    18日往前回朔 5年內),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
    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六、聲請人應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路0段0號為
    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父親及子女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父親及
    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薪資證明、戶籍謄本(理由欄勿省略)、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
    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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