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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李子寧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7號

上訴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吉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436條之2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