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4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胡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德瑞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德瑞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