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司字第314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0一年度司字第三一四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非訟事件之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言。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公司)之債權人,依康和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所載,該公司已經經濟部商業司為解散、廢止登記,為查明該公司清算事宜,爰聲請閱覽該公司清算事件卷宗(案列:本院101年度司字第314號選派清算人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清算事件具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清算事件全部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