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吳文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定銓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已針對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95604 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632號)為由,於民國108 年6 月9日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本件聲請人前已於107 年11月20日即同以已提起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63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2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595 號裁定供擔保後准許停止執行,經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3 月18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173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將本院上開裁定命供擔保金額更正為新臺幣35萬元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則聲請人先前停止執行之聲請既業經裁定准許確定,即得執該確定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停止執行,其於本件再於108 年6 月9日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顯無保護必要,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