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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振隆
共同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共同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相對人
吳高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公司)於民國80年間,委任第三人吳清心擔任聲請人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聲請人分公司)之經理人,並由吳清心於委任期間內擔任聲請人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非訟事件代理人。嗣吳清心於105 年5 月31日退休,聲請人公司並支付吳清心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之退休金。後聲請人公司另再與吳清心簽定一年期委任契約(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6 年5 月31日止),委任事務同前。於約定期間屆至後,吳清心卻拒絕辦理辭任及交接。後原告發現吳清心於106 年5 月間,以自己名義對聲請人基於不存在之特別休假折現工資債權(下稱虛偽特休債權)聲請支付命令,經駁回後,復夥同其配偶即相對人,假意將虛偽特休債權讓與相對人,再製作偽造之債權讓與及通知書,收受債權讓與通知簽收書,以相對人為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11224 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命聲請人清償相對人1,316 萬9,140 元本息。而系爭支付命令固經送達聲請人公司舊辦公室,然該處為吳清心占據,故由吳清心收受系爭支付命令後,即故意不上報聲請人知悉,致聲請人未能依法提出異議,系爭支付命令形式上告確定。嗣相對人持系爭支付命令,以聲請人分公司帳戶內存款為執行標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案列106 年度司執字第10759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後由本院核發收取命令,准許相對人收取聲請人分公司帳戶內款項332 萬2,366 元。爰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公司並無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存在等。又倘相對人再持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759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對聲請人強制執行,聲請人恐受不能或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爰請求查詢於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有無受理以系爭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之執行事件,如有,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3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伊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同年月3日發生效力之民事訴訟法(下稱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上揭主張,業據提出退休協議書、委任契約、存證信函、另案起訴狀、106 年11月16日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狀、本院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債權讓與通知書、收受債權讓與通知簽收書、系爭執行事件扣押命令、收取命令、華南銀行新生分行函文等為證,並據本院取系爭執行事件全卷核閱屬實。又系爭支付命令於106 年8 月17日確定,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聲請人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之訴(案列:108 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下稱本案訴訟),並已繳納裁判費各節,亦據本院查閱本案訴訟卷無訛。惟迄本院為本件裁定之日為止,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皆無受理以系爭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之執行事件,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8 年2 月14日本院忠106司執未字第107596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2 月15日士院彩執科3 字第1084000126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附卷足憑,則本件目前查無聲請人所請求停止之執行事件標的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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