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益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瑞玲
洪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確認通行權及排除侵害,乃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