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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吳玟君
相對人
即被告
謝劉碧霞
即被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47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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