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2號
- 原告
- 鄺金鐘
- 被告
- 林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