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
- 上訴人
- 林瑞榆(原名林秋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7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