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逢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郁芸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昱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