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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婷妮

原告
林麗玲
原告
林群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吳揚律師
被告
林麗貞
被告
林麗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湘蓁律師
被告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陳清怡律師
複代理人
丁于娟律師

尤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最末段「為原告林麗玲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為原告林群翔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主文欄第五項實係關於原告林群翔與被告三人間之供擔保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諭知,惟於該項最末段將原告之姓名誤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7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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